《長沙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以下簡稱103號令)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十七年多了。在此期間,長沙市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103號令已無法適應新的發展需求。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若干規定》相繼出臺施行,這些上位法和文件對征地補償程序、土地征收主體、征地補償費用落實、補償安置方式、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權益保護等問題作了重大調整,103號令的相關規定已與上位法不符。
二、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決策部署,嚴格遵循上位法和省級政策文件以及《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若干規定》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兼顧合法性、公平性與可操作性,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重點內容
(一)關于文件名稱
《長沙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增加了“集體土地”概念,更加明確被征收土地的性質、范圍,更好與上位法相銜接;同時不沿用“實施”二字,因為市人大法規的實施辦法一般是指市政府令即規章,而《辦法》是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故不用“實施”二字。
(二)關于《辦法》各章的主要內容
1.第一章總則。該章共7條,規定法律依據、適用范圍;明確征地服務機構和土地征收實施機構的主要工作;加強信息化建設和征地補償安置檔案管理。
2.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該章共8條,包括確定征收范圍、征地補償安置等費用落實、協議簽訂、確定和落實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補償費用專戶存儲、安置措施落實、驗收交地等,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3.第三章征收補償。該章共14條,明確各類補償、補助、獎勵標準,包括房屋補償裝飾裝修、設施設備、房屋基礎和土方、砂石場、預制場、磚場、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等補償補助內容以及征收補償獎勵政策。確定房屋合法面積認定辦法以及異議解決途徑。對于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定應當采取市場評估的方式,規定評估的時點。
4.第四章征拆安置。該章共11條,主要包括征地安置和房屋拆遷安置。確定安置對象的范圍,對于征收不同區域的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分別做出相應規定,針對如何落實提供安置房、貨幣補償、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三種法定補償安置方式,以及安置用地和資金管理、社會保障、就業扶持等內容,都作了具體規定,注重可操作性和公平性。
5.第五章監督管理。該章共3條,規定市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應當將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納入常規化監督檢查;相關部門開展征地補償安置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相關措施;加強社會監督,引入舉報機制;湘江新區承擔湘江新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監督和管理職能。
6.第六章附則。該章共3條,主要授權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實施細則,確保政策有效實施。
(三)關于征地補償補助獎勵
省里確定的征地補償費具體標準每三年要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為保障文件效力的較長期限,征地補償補助獎勵費具體標準不在本《辦法》中規定,將以政府規范性文件另行規定。
(四)關于安置對象的認定
按照《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若干規定》的要求,本《辦法》采用全市統一標準和適當考慮區縣(市)實情的原則,對安置對象的范圍以及不能作為安置對象的情形作了具體規定,確保安置對象的認定公平、透明,同時兼顧實際情況,規定各區縣(市)可作出補充規定。
(五)關于安置方式的細化完善
《辦法》完善了房屋安置補償規定,對特殊情形的安置、兩保用地、政府統建保障住房補償安置、貨幣補償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等特定情況下的安置問題作出規定。《辦法》體現了政策的引導性和靈活性,鼓勵各區縣(市)政府因地制宜穩妥推進房票安置。
(六)關于建立財政評審機制
《辦法》規定,對于征收經依法批準的水產、畜禽養殖、果蔬、花卉苗木種植等基地的配套農業生產設施;征收公共設施以及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新能源、安防、充電樁;村集體房屋、企業的設備拆卸、安裝、搬遷費用,在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審后,財政部門進行財會監督。
(七)其他說明
鑒于被征地拆遷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就業扶持上級有專門規定并由人社部門負責,市政府已制定專門的規范性文件,本《辦法》只作原則規定。同時,《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將按規定和程序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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