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長沙市重點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保護漁業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域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定不移推進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4〕12號)、《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制定《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長沙市重點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二、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扛牢十年禁漁政治責任,不斷提升高質量發展、高水平保護、高效能治理能力,有效恢復湘江流域及重要支流水生生物資源,加快促進水域生態環境平衡。
三、重點內容
(一)各章節主要內容概述。
本通告共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確了長沙市常年禁捕重點水域范圍。第二部分明確了重點水域常年禁捕禁止性事項。第三部分明確了有關重點水域規范垂釣行為和禁捕責任。第四部分明確了通告的開始實施日期及有效期。
(二)新舊政策對比。
1.禁捕水域:依據《農業部關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7〕6號)將瀏陽市瀏陽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納入禁捕范圍。
2.禁止事項:第四條為新增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制定,目的是進一步完善禁捕水域的禁止事項。第五條進行了細化,依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第十條,進一步明確了增殖放流的禁止性水生生物物種。刪除了“未經批準禁止漁船、排筏、橡皮艇、快艇等涉漁設施在常年禁漁水域停泊、航行”等內容。
3.其他事項:第一條為新增內容,依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第四條制定,目的是進一步規范休閑垂釣行為,引導廣大休閑垂釣愛好者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合法合規合理垂釣。第二條是對原有內容進行了整合。第三條為新增內容,依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第五條制定,目的是進一步壓實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四、組織實施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捕工作的領導,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禁捕工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禁捕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禁捕區域日常巡護,加強鄉鎮(街道)自用船舶登記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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